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繁荣镇江市文艺创作,推动文化强市建设,规范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管理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,是指以镇江市为主体组织创作,具有鲜明地域特色、较高艺术水准和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原创文艺作品,包括文学、戏剧、影视、音乐、舞蹈、美术、书法、摄影、曲艺、民间文艺等门类。
第三条 资助管理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坚持社会效益优先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,突出重点、择优扶持、注重绩效。
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
第四条 资助范围包括:
(一)列入国家、省级重点文艺创作规划的项目;
(二)反映镇江重大历史事件、重要历史人物、现实题材和地域文化的原创项目;
(三)具有冲击国家级、省级重要文艺奖项潜力的项目;
(四)其他经认定具有重大意义的文艺创作生产项目。
第五条 资助方式分为创作补贴、拍摄制作补贴、演出补贴、出版补贴、宣传推广补贴等。
第六条 资助标准根据项目类别、规模、质量及资金需求确定,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%,重点项目不超过50%,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“一事一议”方式确定。
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
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为在镇江市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,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,具备相应的创作生产能力。
第八条 申报项目须提供项目策划书、剧本或创作大纲、经费预算、主创人员资质证明等材料。
第九条 评审程序包括初审、专家评审、公示和审批。专家评审应建立专家库,随机抽取专家,实行回避制度。
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
第十条 资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,专账核算,专款专用。
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定期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,接受财政、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、挪用资金等行为,将追回资助资金,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